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聲字第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聲字第五一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俊德 送達代收人 蔡蕙娟 相 對 人 甲○○ 乙○○即展進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零壹拾叁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因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三○號民 事判決確定,應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二人連帶負擔該事件之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1551元│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 326元│ │ ├────────┼───────────┼─────────────┤ │本件程序費用 │ 136元│含確定證明書郵費34元 │ │(送達郵費) │ │ │ ├────────┼───────────┼─────────────┤ │合 計 │ 201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