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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朴小字第四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朴小字第四九號

原告
康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壹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間加盟原告之連鎖銷售業務,雙方約定被告首次進貨之貨款原告暫時不向被告收取,俟契約解除時再予支付,及每日攤位租金由被告負擔,惟九十年二月間雙方因故解除契約時,被告尚積欠㈠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首次進貨貨款新台幣(下同)二萬九千二百九十五元、㈡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至一月三十一日進貨貨款六千五百元、㈢九十年二月一日開元市場攤位租金一千一百元、同年二月六日五甲市場攤位租金一千一百元、同年二月七日崇誨市場攤位租金一千一百元,合計三萬九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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