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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朴簡字第一三四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朴簡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榮成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向被告承攬嘉義縣東石鄉西崙村四三

一、四三二號增建工程中之板模工作,約定板模報酬每坪新台幣(下同)二千八百元,完工後經計算坪數為七九‧五0四六八二坪,總報酬為二十二萬二千六百一十三元,被告僅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給付一十萬元,尚積欠報酬一十二萬二千六百一十三元未清償等情,爰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命被告給付一十二萬二千六百一十三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承攬之工程尚未做好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向被告承攬嘉義縣東石鄉西崙村四三一、四三二號增建工程中之板模工作,約定板模報酬每坪二千八百元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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