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朴簡字第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朴簡字第七九號 原 告 泓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煜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陸拾捌萬壹仟捌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陸仟柒佰柒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鳳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