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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朴簡聲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陳阿霏

  • 原告
    煜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朴簡聲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煜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陳阿霏 送達代收人 顏志銘律師 相 對 人 乙○○ 己○○ 戊○○ 甲○○ 丁○○ 丙○○ 以上六位都是 右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該共同負擔的訴訟費用額,確定是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柒佰陸拾玖元。 理    由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 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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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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