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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三八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蔡虔霖蔡虔霖

言 詞 辯 論 筆 錄 (宣示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三八三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翔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三八三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

一日下午五時整,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左:

法院書記官 何杉禧通譯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后: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零捌萬壹仟參佰伍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 票款請求權訴之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經其餘被告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詎分別於如附表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六件為證,核屬相符,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蔡虔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法 官 蔡虔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何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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