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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四三О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四三О號

原告
立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金榮
訴訟代理人
蕭金宏
被告
甲○○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龍潭鄉○○村○○路六七巷十三號,有戶籍謄本可以證明,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不具有管轄權的本院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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