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五二一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五二一號
- 原告
- 戊○○○○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天助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情形,茲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由訴外人己○○代理,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三月間陸續向原告租用發電機數臺,約定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二萬元,運費由被告負擔。被告至今尚積欠九十年八月八日至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之租金及運費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