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朴小字第九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朴小字第九號
- 原告
-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展宏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伍拾元,折合
新台幣肆佰伍拾元,除已繳新台幣肆拾伍元外,餘新台幣肆佰零伍元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