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朴簡字第一二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朴簡字第一二號
- 原告
- 萬達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九千九百五十七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四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台北市中山區公所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北市中秘字第0九一三一三一七000號函一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