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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二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蔡虔霖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駿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即弘偉裝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二三三號 原   告 駿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即弘偉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壹佰柒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蔡虔霖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 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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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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