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二三三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二三三號
- 原告
- 駿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即弘偉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壹佰柒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二三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壹佰柒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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