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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二三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蔡虔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二三三號

原告
駿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即弘偉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壹佰柒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法 官 蔡虔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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