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二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二三三號 原 告 駿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即弘偉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壹佰柒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蔡虔霖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 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何杉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