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四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四五二號 原 告 見得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 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富工業原料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 先後售予被告數批工業用原料,被告雖已先後支付原告部分貨款,惟自八十九年 七月十五日起之貨款尚有新台幣(下同)一萬零一百九十三元未蒙支付。被告係 親自收貨,經兩年均未表示貨物有何問題,對於原告催討貨款,均置之不理。為 此,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前開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