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五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五六六號 原 告 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原住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伍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與原告訂立加盟與服務標章授 權合約書,加盟期限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止,詎被告於合約期限屆滿後,尚 積欠貨款新臺幣(下同)二萬六千七百七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