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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九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九五號

原告
邁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間至同年十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潤滑油等油品,積欠貨款新台幣(下同)一十六萬五千三百七十五元,嗣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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