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九五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九五號
- 原告
- 邁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間至同年十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潤滑油等油品,積欠貨款新台幣(下同)一十六萬五千三百七十五元,嗣被告僅清償六萬九千元,尚有貨款九萬六千三百七十五元未清償等情,爰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命被告給付九萬六千三百七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統一發票影本五份為證,並經證人陳文偉證述明確,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貨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法應確定訴訟費用額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計算如下:裁判費九百六十六元、送達郵資二百四十八元,合計一千二百一十四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