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二六八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二六八號
- 原告
- 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穎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己○○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起至同年六月七日止,陸續向原告購買紅白麩皮等產品,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六十一萬二千七百三十五元,嗣被告陸續清償部分貨款,現尚有貨款四十萬元未清償等情,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