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二六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二六八號

原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穎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起至同年六月七日止,陸續向原告購買紅白麩皮等產品,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六十一萬二千七百三十五元,嗣被告陸續清償部分貨款,現尚有貨款四十萬元未清償等情,爰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