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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三九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三九一號

原告
甲○○○○興商行
被告
耘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杰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胡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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