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四三О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四三О號
- 原告
- 立麒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金榮
- 訴訟代理人
- 蕭金宏
- 被告
- 甲○○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龍潭鄉○○村○○路六七巷十三號,有戶籍謄本可以證明,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不具有管轄權的本院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