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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五二一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五二一號

原告
戊○○○○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天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執系爭契約書,主張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被告並未簽訂該契約書,兩造自無該契約書所定之合意管轄等語。為此請求將本件移送於被告所在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二、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至契約是否真正存在,則為實體上之問題,不能據為定管轄之標準,最高法院六十五年臺抗字第一六二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依其主張之事實,兩造定有系爭契約書,因而向本院即系爭契約書所載兩造合意之管轄法院起訴,按諸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及前開判例意旨,本院即非無管轄權。是被告聲請移轉管轄,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蔡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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