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七六八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七六八號
- 原告
- 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婀娜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至九十一年五月,向原告購買軟管等塑膠成品,尚欠貨款新臺幣(下同)四十四萬八千九百九十元,屢經催討罔效等情,爰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四十四萬八千九百九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