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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八九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八九四號

原告
伯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
泰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華濟醫院即李明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伯恩有限公司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泰得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玖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基於貨款請求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伯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伯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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