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八九四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八九四號
- 原告
- 伯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原告
- 泰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華濟醫院即李明憲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伯恩有限公司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泰得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玖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基於貨款請求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伯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伯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