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九四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九四八號

原告
全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基福
被告
朝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叁萬叁仟陸佰柒拾伍元,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八十八三月至同年八月向原告購買石頭漆機組,原告業已交付貨物,惟貨款新台幣(下同)三十九萬八千元,被告僅給付部分款項,尚欠三十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