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簡聲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聲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返還定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九十年執字 第八五七五號),本院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查封非屬相對人財產、屬 於第三人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生公司)所有之「行星式攪拌機一組、 及研拌機四台」,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等 情。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 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 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