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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簡聲字第四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蔡廷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聲字第四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北路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法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鍊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陸拾柒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六五五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法雅企業有限公司、鍊達企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84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 │ 302元 │已退回郵資二八三元 │├────────┼───────────┼─────────────┤│公示送達裁判費 │ 45元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600元 │ │├────────┼───────────┼─────────────┤│本件程序費用│ 136元 │不含確定證明書費用 │├────────┼───────────┼─────────────┤│合 計  │ 12267元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蔡廷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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