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朴小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黃茂宏
- 當事人甲○○、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展宏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朴小字第九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展宏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伍拾元,折合 新台幣肆佰伍拾元,除已繳新台幣肆拾伍元外,餘新台幣肆佰零伍元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 茂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 美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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