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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朴小字第九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朴小字第九號

原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展宏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伍拾元,折合

新台幣肆佰伍拾元,除已繳新台幣肆拾伍元外,餘新台幣肆佰零伍元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法 官 黃 茂 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 美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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