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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朴簡字第一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朴簡字第一二號

原告
萬達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元,

除已繳新台幣肆拾伍元外,餘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柒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黃 茂 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林 美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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