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朴簡字第一二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朴簡字第一二號
- 原告
- 萬達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元,
除已繳新台幣肆拾伍元外,餘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柒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