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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朴簡字第一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朴簡字第一二號

原告
萬達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九千九百五十七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四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台北市中山區公所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北市中秘字第0九一三一三一七000號函一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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