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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朴簡字第五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朴簡字第五六號

原告
昇光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黃月爾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景榮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五十九萬七千三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五千三百二十五元

,折合新台幣一萬五千九百七十五元,除已繳新台幣四十五元外,餘新台幣一萬五千

九百三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胡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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