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朴簡字第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朴簡字第五六號 原 告 昇光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黃月爾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景榮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五十九萬七千三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五千三百二十五元 ,折合新台幣一萬五千九百七十五元,除已繳新台幣四十五元外,餘新台幣一萬五千 九百三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賴秀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胡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