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朴簡字第五六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朴簡字第五六號
- 原告
- 昇光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黃月爾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景榮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五十九萬七千三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五千三百二十五元
,折合新台幣一萬五千九百七十五元,除已繳新台幣四十五元外,餘新台幣一萬五千
九百三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