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朴簡字第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朴簡字第五六號 原 告 昇光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黃月爾 被 告 景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欽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一萬五千九百三十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