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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朴簡字第六七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朴簡字第六七號

原告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穎益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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