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朴簡字第六七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朴簡字第六七號

原告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穎益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