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朴簡字第六七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朴簡字第六七號
- 原告
-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穎益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