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二年度嘉再簡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吳昀儒
- 法定代理人張郁文
- 上訴人惠淳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嘉再簡字第一號 再 審原 告 惠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郁文 訴訟代理人 洪志恒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昀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二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