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二年度嘉再簡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惠淳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嘉再簡字第一號 再 審原 告 惠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郁文 訴訟代理人 洪志恒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昀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