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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二年度嘉再簡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吳昀儒
  • 法定代理人
    張郁文

  • 上訴人
    惠淳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嘉再簡字第一號 再 審原 告 惠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郁文 訴訟代理人 洪志恒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昀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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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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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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