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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二年度朴小字第九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鄭雅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朴小字第九五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展懋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經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法 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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