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二年度朴小字第九五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朴小字第九五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展懋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經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