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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二年度嘉再簡字第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嘉再簡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
惠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郁文
訴訟代理人
洪志恒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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