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二年度嘉小字第一八四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嘉小字第一八四號
- 原告
-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中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叁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