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二年度嘉簡字第一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嘉簡字第一五三號 原 告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嘉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基於貨款請求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十萬四千五百八 十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 於本院言詞辯論時,仍基於同一貨款請求權,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十萬零 三百八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