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二年度嘉簡字第一五三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嘉簡字第一五三號
- 原告
-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嘉煒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基於貨款請求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十萬四千五百八十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時,仍基於同一貨款請求權,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十萬零三百八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