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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二年度嘉簡字第一七六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嘉簡字第一七六號

原告
甲○○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九十七號假扣押事件,就原告所有0二─五FD二五型推高機壹台所為查封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間向訴外人乙○○即進豐企業社買入0二─五FD二五型推高機一台,總價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一萬元,契約簽訂時給付六萬元,並開立三紙均為五萬元支票交予乙○○,其中雖有支票跳票,但嗣後以現金匯款付清,詎被告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對於訴外人鄭炳漳之債權聲請對系爭推高機實施查封,爰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查封當時原告並未提出買賣契約書,雖嗣後在本院審理時所提出之買賣契約書買受人為原告,但因原告與訴外人鄭炳漳為夫妻關係,故原告必須證明買受系爭推高機之資金來源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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