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二年度嘉簡字第一九六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嘉簡字第一九六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丙○○○○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義峰股份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義峰股份有限公司、乙○○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丙○○○○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盛公司)所簽發,分別經被告義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