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二年度嘉簡字第三一八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嘉簡字第三一八號
- 原告
- 偉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中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陸萬肆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十九紙,發票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二千六百七十六萬四千四百七十三元,上開支票經原告分別於發票日屆至後提示竟遭退票,未獲兌現,嗣後屢次催討亦無效果,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行使追索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二千六百七十六萬四千四百七十三元及分別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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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支 票 號 碼 │ 票面金額(新臺幣) │ 發票日 │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 │號│ │ │ │ │ │ │ │ │ │ │ │ │ ├─┼───────┼──────────┼─────────┼─────────┼───────────┤ │1 │CF0000000 │一百二十六萬六千元 │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 │ │ │日 │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 │2 │CG0000000 │三百三十二萬五千元 │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 │ │ │日 │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 │3 │CF0000000 │二百三十二萬七千五百│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 │ │元 │ │日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 │4 │CF0000000 │一百三十三萬五千六百│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 │ │元 │ │日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 │5 │CF0000000 │一百三十四萬一千九百│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 │ │元 │日 │日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 │6 │CG0000000 │三百五十九萬一千元 │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 │ │ │日 │日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 │7 │CF0000000 │六十三萬三千零六十七│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 │ │元 │ │日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 │8 │CF0000000 │一百三十四萬八千二百│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 │ │元 │日 │日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 │9 │CF0000000 │六十三萬六千一百六十│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 │ │七元 │ │日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 │10│CF0000000 │一百三十五萬四千五百│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 │ │元 │日 │日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 │11│CF0000000 │六十三萬九千二百六十│九十二年一月五日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 │ │七元 │ │日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 │12│CF0000000 │一百三十八萬三千零四│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 │ │十八元 │日 │日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 │13│CF0000000 │六十四萬二千三百六十│九十二年二月五日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 │ │七元 │ │日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 │14│CF0000000 │一百三十九萬五千二百│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 │ │元 │日 │日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 │15│CF0000000 │六十四萬五千四百六十│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 │ │六元 │ │日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 │16│CF0000000 │一百四十萬一千六百元│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 │ │ │日 │日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 │17│CF0000000 │六十四萬八千五百六十│九十二年四月五日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 │ │六元 │ │日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 │18│CF0000000 │一百四十萬八千元 │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 ├─┼───────┼──────────┼─────────┼─────────┼───────────┤ │19│CF0000000 │一百四十四萬二千零二│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 │ │ │十五元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