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三年度嘉小字第四六七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嘉小字第四六七號

原告
甲○○○○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富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經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胡祥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三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