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三年度嘉小字第四六七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嘉小字第四六七號
- 原告
- 甲○○○○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富家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經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