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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三年度嘉建小字第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嘉建小字第二號

原告
其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恭凱
訴訟代理人
陳欣儀
被告
甲○○○○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俗諭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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