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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三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吳昀儒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新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三八二號 原   告 新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昀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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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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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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