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三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吳昀儒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新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三八二號 原 告 新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昀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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