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四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四三八號 上 訴 人 廣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 拾萬捌仟柒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叁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