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三年度嘉簡聲字第四О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嘉簡聲字第四О號
- 聲請人
- 甲○○○○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楚柯西
- 送達代收人
- 陳敏益
- 相對人
- 地平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任麗敏
右當時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二八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三千五百三十元 │相對人預付 │├────────┼───────────┼─────────────┤│合 計 │三千五百三十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