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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二二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黃琴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二二七號

原告
丁○○○○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傑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賣、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營業所雖設在台南縣,惟兩造於簽定買賣契約時,已於報價訂購確認單約定有關該買賣涉訟時,兩造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核先敘明。

貳、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向原告購買印有被告公司礦泉水商標、被告公司名稱等之塑膠包裝,其中商品名稱與規格為:山友一千五百毫升、山友六百毫升、水沙漣一千五百毫升、水沙漣六百毫升、水銀行一千五百毫升、水銀行六百毫升之礦泉水塑膠包裝(下稱系爭六組貨物),共六組產品並均訂購一百萬張,合計訂購數量為六百萬張,並約定價金為一千五百毫升之塑膠包裝為每張新臺幣(下同)零點一四元,六百毫升之塑膠包裝為每張零點一元,並未約定實際出貨時間,待被告通知原告後,原告再給付貨物。詎其後被告僅通知原告交付一部份之貨物,該數量如附表一已交付之數量欄所示各為:山友一千五百毫升二十一萬六千張、山友六百毫升六十七萬一千一百張、水銀行一千五百毫升四十一萬九千五百張、水銀行六百毫升五十三萬三千一百張、水沙漣一千五百毫升四十萬五千張、水沙漣六百毫升四十一萬四千九百張,其餘貨物因被告已無銷售前述名稱礦泉水,而拒絕收受,致原告已生產之部分貨物,目前均堆置於原告公司倉庫,數量如附表一原告庫存數量欄所示為山友一千五百毫升三十三萬八千張、山友六百毫升四十五萬四千張、水銀行一千五百毫升六萬九千張(實際清點後為六萬一千五百張)、水銀行六百毫升三十九萬張、水沙漣一千五百毫升六十萬張、水沙漣六百毫升五十七萬一千張,該部分之貨款合計為二十八萬二千四百八十元,扣除被告前期預繳之貨款七萬六千七百二十八元,尚餘貨款二十萬五千七百五十二元未給付,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等語。爰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十萬五千七百五十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兩造間之交易往來已久,依兩造之交易習慣,被告指定之交貨日期多為下訂單後七至十日,如無註明交貨時間,被告也要求原告先進行生產再依被告通知之交貨日期出貨,本件原告接收被告訂單後,因訂購單上註明交貨日為「速」,故原告於九十一年七月中已陸續生產,並依被告通知將部分貨物交付被告,然被告於九十一年十月中發現其所銷售之礦泉水未達該數量,即拒絕收受貨物,且於同年月二十二日交付之製版費二十一萬六千元為十二種規格產品之製版費用,每組一萬八千元,就此十二組產品兩造當初約定退回製版費之要件為每組產品一年內買受並出貨一百萬張,然被告均未達成此目標,且原告僅請求庫存部分之系爭六組貨物價金,該庫存部分與之前已交付與被告之貨物,兩者合計亦未達到前述六種名稱規格均一百萬張之約定數量,故被告抗辯原告應退回製版費用,並不合理。又雖目前庫存之系爭六組貨物部分為前段加工之半成品,然所謂半成品是指已經印製完成,僅尚未黏合,只要被告通知原告出貨,原告立刻可為後段加工將之黏合,將貨物交付與被告。另被告抗辯之製造日期為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實際上該日期為後段加工之日期,該批貨物於契約期限內完成前段加工,並因已印製完成,故系爭六組貨物均標示有有被告公司名稱與產品名稱等事項,無法再出售予他人。

參、被告抗辯:

一、兩造當初並無約定就山友、水沙漣、水銀行部分,規格為一千五百毫升與六百毫升之塑膠包裝均各訂購一百萬張,因原告規定需每種貨品一年內訂購一百萬張,始能退回製版費用,故該訂購單雖記載均訂購一百萬張,實際上僅為一年之預定數量,仍須由被告通知原告實際出貨數量與交貨時間,該數量始為兩造所合意之範圍,並以實際出貨數量計算價金。而被告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已交付二十一萬六千元之製版費用,更顯示一百萬張僅是目標量,原告不得要求被告需達到該目標量。

二、另被告庫存之貨品多是半成品,且製造日期均為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而該日期實已超過合約期限三個多月,顯見原告並非真心要出貨與被告,且被告公司內部紀錄亦無原告送貨而被告拒收之情形,今原告以合約期限外所生產之半成品要求被告付款,顯不合理。

三、另該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由被告傳真與原告之訂購單,原告並未在廠商確認欄簽字並予回傳,原告是否願意承接訂單未知,被告單方面之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尚有疑義,故原告亦有過失,原告如認為每規格之貨品一百萬張為強制量,就應先退回被告所支付之製版費二十一萬六千元,其主張才合理,並就該應退回之製版費,主張抵銷。

肆、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訂購單五紙、客戶應收帳款請款單(簡表)一紙、山友一千五百毫升、山友六百毫升、水沙漣一千五百毫升、水沙漣六百毫升、水銀行一千五百毫升、水銀行六百毫升之礦泉水塑膠包裝各一份、照片十五張為證,被告則以前詞置辯,經查:

二、按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兩造不爭執之卷附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訂購單所載「項次1.紹之興:一千五百毫升、六百毫升各五十萬張;項次2.雪中蓮:一千五百毫升、六百毫升各五十萬張;項次3.觀自在:一千五百毫升、六百毫升各五十萬張;項次4.山友:一千五百毫升、六百毫升各一百萬張;項次5.水沙漣:一千五百毫升、六百毫升各一百萬張;項次6.第五元素:一千五百毫升、六百毫升各一百萬張;項次7.水銀行:一千五百毫升、六百毫升各一百萬張」,即已明確約定各種產品之買賣數量,並無該數量為目標量之記載,顯見兩造於訂約時就買賣數量已達成合致,被告雖抗辯兩造有約定伊僅須支付已出貨部分之貨款,契約所約定之一百萬張為目標量云云,然為原告所否認,且若有此約定,則兩造為何僅於訂購單上記載一定之數量,而無其他出貨及付款條件等特別約定之記載?且除系爭六組貨物訂購數量為一百萬張,其餘種類貨物之數量均為五十萬張,若被告訂購一百萬張之目的係為退回製版費用,當不至於僅系爭六組貨物有退回製版費用之需要而訂購一百萬張,其餘六組貨物卻僅訂購五十萬張。另被告雖有繳納製版費用,然兩造本即約定須待出貨達到一百萬張後,始退回製版費用,顯見製版費本即需事先繳納,否則即無所謂「退回」之概念,況亦無法僅以被告有繳納製版費之事實,遽認兩造就契約所約定之買賣數量有為變更之合意。故被告所辯顯與一般買賣之常態不符,係屬變態事實,自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然被告並無法舉證以實其說,其所辯自不可採。

三、再原告依被告指示已將部分貨物交付被告,並約定買賣價金為一千五百毫升每張零點一四元,六百毫升每張零點一元,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足見本件契約雙方就貨物種類、規格、數量及買賣價金已達成合意,縱使原告未將該訂購單確認後傳真與被告非虛,則因原告已依約交付部分貨物,故被告就該契約所為之要約已獲原告承諾,並至少於原告依約交付部分貨物與被告時該承諾之意思表示到達被告,兩造契約成立生效應屬無疑。

四、次按價金之交付時期,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訂有確定期限或交付地另有習慣者,則或從其規定,或從其訂定,或從習慣;如無上述之情形,則交付價金,應與交付標的物同時為之。又當事人間僅就交付價的物定有期限,而未定交付價金之期限者,則該交付標的物之期限即推定為交付價金之期限,此觀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及第三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至當事人間未定交付價金之期限,亦未定交付標的物之期限,又無其他法律規定或習慣可資依據者,依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規定,出賣人得隨時請求買受人交付價金,買受人亦得隨時交付價金,有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二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本件買賣契約之交貨日期,僅表示「速」,有前述訂購單附卷可稽,是本件買賣契約各項貨品何時交付,該期限並未確定,至全數價金給付之期限,亦未約定,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依前述判決意旨,原告為出賣人自得隨時請求被告交付價金,故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已依約生產部分之價金,應無不合。至被告抗辯原告庫存貨品為半成品,且非於訂約後一年內生產之貨品,其無給付價金義務云云,然系爭六組貨物均未定給付期限已如前述,而被告通知原告交付之貨物數量各為:山友一千五百毫升二十一萬六千張、山友六百毫升六十七萬一千一百張、水銀行一千五百毫升四十一萬九千五百張、水銀行六百毫升五十三萬三千張、水沙漣一千五百毫升四十萬五千張、水沙漣六百毫升四十一萬四千九百張,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該數量並未達到兩造契約約定之每組貨物一百萬張,而被告亦自承未曾通知原告交付系爭六組貨物剩餘部分,復於本件訴訟中,原告亦表示若被告通知交貨時間,即可將剩餘貨物送交被告,被告仍未表示原告需交付系爭六組貨物,亦未表示願意受領,足見系爭六組貨物剩餘部分被告並未請求原告給付,故該貨物之清償期尚未屆至,是原告僅需於被告通知或請求交付系爭六組貨物時,依債務之本旨交付貨物與被告即可,至被告尚未通知或請求原告交付貨物前,系爭貨物之狀態為何,是否符合兩造契約之約定,因被告並未通知或請求原告交付貨物,實不生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遲延給付或給付有瑕疵等問題,即須待被告通知或請求原告交付貨物後,原告始有依債務本旨提出貨物之義務。且縱原告尚未依約交貨,惟被告亦僅能為同時履行之抗辯,尚難認原告不得向被告請求付款。是被告所辯,實不足採。

五、再原告主張就系爭六組貨物如附表一已生產之庫存部分,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查經兩造親自清點後,目前系爭六組貨物庫存數量如附表一所示,有經兩造簽名確認之客戶應收帳款請款單附卷可證,則加上前述被告已請求原告交付之數量,其中附表一編號二山友六百毫升部分合計為一百一十二萬五千一百張,編號五水沙漣一千五百毫升部分合計為一百萬零五千張,然依前所述,兩造間契約約定之買賣數量為各一百萬張,故就超過一百萬張部分,既非兩造契約約定之範圍,被告自無給付之義務,是原告請求於未逾一百萬張之部分,自應准許,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系爭六組貨物數量,合計二十六萬八千二百二十元,扣除原告向被告前期預收之貨款七萬六千七百二十八元,尚餘十九萬一千四百九十二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另被告抗辯原告應退回製版費二十一萬六千元,並以此為抵銷云云。經查,兩造契約係約定被告需於一年內向原告買受並請求原告交付貨物達到數量一百萬張,始能退回製版費用,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被告所提出卷附之報價、訂購確認單載明「每組需各出滿一百萬張,則退回改版費(一年期間)」可憑,是若訂約之數量達到一百萬張,然該一百萬張非於一年內請求交付,例如請求交付貨物之期間長達三年,即不得退回製版費用,故本件被告雖向原告訂購數量達到一百萬張,然契約並未約定交付貨物之時間已如前述,且被告並未於一年內請求原告交付貨物,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是被告抗辯應退回製版費用並以此為抵銷,委無足採。

七、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二項、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則自催告即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被告始負給付遲延責任。從而,原告本於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十九萬一千四百九十二元,及自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即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依同法第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本院併依職權宣告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賣、變賣或物之交付前,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陸、本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核與本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另論述,附此敘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九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法 官 黃琴媛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產品名稱(礦│    單       價     │已交付之數量    │原告庫存之數量      │已交付數量與庫存數量│
│    │泉水塑膠包裝│(單位:張/元)     │(單位:張)    │(單位:張)        │合計(單位:張)    │
│    │)          │                    │                │                    │                    │
├──┼──────┼──────────┼────────┼──────────┼──────────┤
│一  │山友一千五百│0.14                │216000          │338000              │554000              │
│    │毫升        │                    │                │                    │                    │
├──┼──────┼──────────┼────────┼──────────┼──────────┤
│二  │山友六百毫升│0.1                 │671100          │454000              │0000000             │
│    │            │                    │                │                    │                    │
├──┼──────┼──────────┼────────┼──────────┼──────────┤
│三  │水銀行一千五│0.14                │419500          │61500               │481000              │
│    │百毫升      │                    │                │                    │                    │
├──┼──────┼──────────┼────────┼──────────┼──────────┤
│四  │水銀行六百毫│0.1                 │533100          │390000              │923100              │
│    │升          │                    │                │                    │                    │
├──┼──────┼──────────┼────────┼──────────┼──────────┤
│五  │水沙漣一千五│0.14                │405000          │600000              │0000000             │
│    │百毫升      │                    │                │                    │                    │
├──┼──────┼──────────┼────────┼──────────┼──────────┤
│六  │水沙漣六百毫│0.1                 │414900          │571000              │985900              │
│    │升          │                    │                │                    │                    │
└──┴──────┴──────────┴────────┴──────────┴──────────┘
附表二:
┌──┬──────┬──────────┬────────┬──────────┐
│編號│產品名稱(礦│    單       價     │得請求之數量    │   金     額        │
│    │泉水塑膠包裝│(單位:張/元)     │(單位:張)    │(單位:元)        │
│    │)          │                    │                │                    │
├──┼──────┼──────────┼────────┼──────────┤
│一  │山友一千五百│0.14                │338000          │47320               │
│    │毫升        │                    │                │                    │
├──┼──────┼──────────┼────────┼──────────┤
│二  │山友六百毫升│0.1                 │328900          │32890               │
│    │            │                    │                │                    │
├──┼──────┼──────────┼────────┼──────────┤
│三  │水銀行一千五│0.14                │61500           │8610                │
│    │百毫升      │                    │                │                    │
├──┼──────┼──────────┼────────┼──────────┤
│四  │水銀行六百毫│0.1                 │390000          │39000               │
│    │升          │                    │                │                    │
├──┼──────┼──────────┼────────┼──────────┤
│五  │水沙漣一千五│0.14                │595000          │83300               │
│    │百毫升      │                    │                │                    │
├──┼──────┼──────────┼────────┼──────────┤
│六  │水沙漣六百毫│0.1                 │571000          │57100               │
│    │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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