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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簡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黃國益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越力特科技有限公司亞谷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嘉簡字第369號原   告 越力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亞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6日所宣示之判 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理由欄第五頁第七行中即關於貳、反訴部分:「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80,000元」應更正為原告「反訴被告應給付 反訴原告319,955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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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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