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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小字第117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嘉小字第1171號

上訴人
被告
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
被告
丙○○
被告
戊○○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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