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小字第32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嘉小字第325號
- 原告
-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飛快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 7月26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