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小字第73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嘉小字第735號
- 原告
- 弘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新益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即侯重良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4年10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復未舉證以實其說,難認原告主張為有據。
二、縱認原告主張為真,被告亦提出時效抗辯,亦即本件原告請求縱屬真實,其請求權亦因罹於時效而不具執行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